現將《關于進一步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作如下解讀: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工程總承包是國際通行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有助于深化建設工程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2014年我省列為全國首批工程總承包試點省,2016年我廳制定出臺《關于深化建設工程實施方式改革積極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指導意見》(浙建〔2016〕5號)。經過連續幾年積極穩妥實施,帶動全省工程總承包工作由點到面、有序推進,取得了較好成效,但是工程總承包推進中仍然存在設計和施工“兩張皮”、招投標環節不夠規范、企業總承包能力不夠強、合同計價糾紛時有發生等問題。
為加快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改革,進一步提升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促進我省建筑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筑業改革與發展的意見》(浙政辦發〔2017〕8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2號)要求,省建設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實施意見》,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發展提出了新要求?!秾嵤┮庖姟纷?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共六章31條,主要明確了工作目標、方向引導、工程總承包發包和承包、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聯合體承包管理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一)關于工作目標。提出要營造鼓勵工程總承包發展的市場環境,加快培育工程總承包骨干企業。到2022年,全省培育80家以上具有獨立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業,發揮其引領示范作用。到2025年,全省培育200家以上具有獨立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業,其中在國內外有影響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50家以上,工程總承包配套政策基本健全,工程總承包市場基本成熟。
(二)關于方向引導。提出要穩步推進工程總承包,明確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的政府投資項目、國有資金占控股的項目帶頭實施工程總承包。鋼結構裝配式建筑原則上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單獨立項的專業工程項目,可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采用工程總承包的政府投資項目、國有資金占控股的項目,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同時提出要大力培育工程總承包單位,鼓勵各地培育一批具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業,以及具有設計、施工、研發一體化綜合能力的專業企業。要培養工程總承包管理隊伍,鼓勵施工單位引進設計人才,鼓勵設計單位引進施工管理人才,增強各自的設計能力和施工組織能力。
(三)關于項目發包和承包。提出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對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等前期條件清晰、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發包。政府投資、國有資金占控股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應設置招標控制價作為投標的最高限價。工程總承包合同宜采用總價合同,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確因工程項目特殊、條件復雜等因素難以確定項目總價的,可采用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四)關于項目實施。明確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設立實體項目管理機構,設置項目經理。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滿足相應條件的可以兼任本項目施工負責人或設計負責人,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負責人。工程總承包項目由一家工程總承包單位承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和施工業務。對項目的分包,明確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轉包,也不得將項目的全部設計和施工業務肢解后發包給其他單位。對工程質量安全,明確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承包范圍內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五)關于聯合體承包管理。提出以聯合體方式招標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提倡由一家設計單位和一家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各方應當按照聯合體協議分別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和施工業務。鼓勵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將工程款撥付給聯合體牽頭人。鼓勵由聯合體牽頭人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七)關于保障措施。主要提出了部門職責分工、BIM推廣應用、加強宣傳引導等要求。明確各地建設、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依法履行相應的職責。要研究制定加快推廣工程總承包的政策措施,指導工程總承包單位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推動龍頭骨干企業進入工程總承包市場。加快推廣BIM等信息化、數字化技術應用,鼓勵建設單位對采用BIM等信息化、數字化技術的業績設置加分,或在技術評審中對擬采用的BIM等信息化、數字化技術方案進行評分。
原浙建〔2016〕5號《關于深化建設工程實施方式改革積極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指導意見》同時廢止。